2017年6月1日0时许,当事人庄某文(男,27岁)在饮酒和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套牌二轮摩托车在龙昆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车上还搭载其朋友王某山(男,28岁)。在驾车过程中,庄某文由于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导致摩托车碰撞路中的绿化带,人车同时摔倒。庄某文、王某山在事故中均受伤,特别是庄某文因伤重抢救无效,于6月1日当天死亡。

  海口公安交警支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庄某文的血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调查结果显示,庄某文还存在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庄某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示: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既是违法行为,也会给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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