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9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职能下放至市(区)、县税务局承接。 
  办税地点: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对已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补税和退税等二次业务,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款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二)税务机关委托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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