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7日讯  8月1日起,《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施行。根据规定,申请增量指标时,名下不能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机动车该如何报废?近日,海口公安交警部门公布报废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及流程,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予以报废。车辆被强制报废再驾驶上路的,对于驾驶人将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资格的严厉处罚。

  “多数车主知道车辆一旦脱审将面临罚款记分处罚,却不知道如果连续三个周期脱审,车辆将被强制报废。”海口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辆被强制报废后,车主须将车辆交由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进行车辆解体报废后,携带报废回执单及身份证前往海口交警综合服务中心第一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车辆报废需提交的材料

  1.车辆属于单位所有的,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3份;车辆属于个人名下的,则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复印件上需签名并按手印);

  2.非车主本人办理或单位车辆委托个人办理的,需提供按有车主手印的委托书或盖有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份;

  3.行驶证正、副页原件与复印件2份;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与复印件2份;

  5.若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正页或副页遗失的,需填写属地商务部门遗失声明和车管所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样本根据车辆所属的车辆管所选择相应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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