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开展骑乘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查处行动。

近日,海口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三起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3名当事人均因发生事故时头部受伤导致死亡,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鉴,骑乘电动自行车记得戴安全头盔。

三起典型事故案例发人深省

5月30日12时35分,陈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牌号:琼A59767),沿灵文加线(灵山-文昌-加积)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灵桂路十字路口时,闯红灯右转弯,适遇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通过路口,发生相撞交通事故,郭某某未戴安全头盔,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6月3日5时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载着朱某某(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海文高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美兰区海文高速公路12km+130m路段时,被同向由符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牌号:琼ADT639)从后面刮擦碰撞,造成李某某、朱某某受伤,其中朱某某头部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7月8日7时许,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牌号:海口697801)行至龙华区海垦路与金岭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与陈某某驾驶的由南往北直行的小型轿车(牌号:琼AEU509)发生碰撞,揭某某不幸头部触地当场死亡。在勘查现场时,民警发现揭某某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上已备有安全头盔但并未佩戴,导致发生事故时头部直接撞击路面当场死亡。

交警提醒市民要戴安全头盔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海口市民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但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现象突出,交通安全隐患较大。据统计,海口市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事故中大部分都属于头部颅脑损伤致死。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请牢记交通安全理念,无论驾驶还是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安全头盔,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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